標??? ???題: 關于印發《江西省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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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關于印發《江西省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關于印發《江西省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綜合行政執法局:
現將《江西省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月9日
江西省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市場責任主體行為,營造開放平等、競爭有序、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是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
第三條 按照“誰主管、誰列入”的原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黑名單”信息的采集、公開及移出工作,做好本地區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監督管理。
第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申請或取得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企業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發生轉包、出借資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第五條 在處罰決定書下達或收到其他部門移送的處罰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由作出或收到處理決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信息類別、決定文書、處罰內容等情況納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的,應在處罰決定書下達后按規定將處罰內容及被處罰主體相關信息移送至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六條 對確定納入“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息將通過“江西住建云”平臺向社會公開,公開期限為1年。
第七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對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到位且在公開期限內未再次出現符合納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在“黑名單”公開期限到期前一個月內提出移出申請,由原納入部門研究同意后將其從“黑名單”移出,并停止公開相關信息。
第八條 對被公布納入“黑名單”的主體,在“黑名單”公開期限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招投標備案、評定優良事項時,應當依法對照“黑名單”進行重點審查,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督促指導招標人履行主體責任,強化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對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黑名單”主體依法予以限制。
(二)資質許可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不予批準其資質升級、增項申請,并加強對企業取得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的監督管理。
(三)違法違規主體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各級監管部門應將其所承建或建設的工程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將納入“黑名單”的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臺賬,按規定做好“黑名單”信息采集和公開共享。加強本行業領域執法情況抽查,對已處罰但未按要求將相關主體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采取通報、督辦、約談等方式,督促落實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上級部門有新規定,以上級規定為準。
附件: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
附件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
序號 | 企業/單位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黑名單”類型 | 納入部門 | 公開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 備注 |
相關文件:《江西省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文件解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