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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現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月6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招標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管理,提高評標工作質量,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技術、經濟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并納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專業評標專家的申請、聘用、管理和聯合懲戒等活動。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評標專家的征集、繼續教育培訓、廉潔教育、日常管理及監督等工作。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評標活動中評標專家行為的記錄、管理,并配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申請評標專家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職業操守,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二)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具備申報專業相關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熟練掌握電子化評標技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選評標專家: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取消擔任評標專家資格的;
(三)被開除公職,受過刑事處罰,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要求投標人就投標文件中的疑問進行解答或澄清;
(四)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
(五)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六)對評標專家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填報并及時更新個人基本信息;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動提出回避;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和評標現場秩序;
(四)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五)協助、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按規定程序復核、糾正評標報告中的錯誤;
(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向招標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反映,協助、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
(七)參加業務培訓、廉潔教育,接受評價和考核;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申請和聘用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自愿申請成為評標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所在工作單位或退休前所在單位推薦材料;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評標專家選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通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工作需要在其官方網站發布征集通知,明確征集條件、時間、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等;
(二)網上申報。申請人登錄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評標專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專家管理系統”),如實填寫個人信息、評標專業,在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簽署《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誠信守法承諾書》,形成電子掃描件上傳至專家管理系統;
(三)單位意見。申請人的材料需經推薦單位審核,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推薦單位應當認真核對申請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
(四)資格審核。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審查,并將申請人信息通過專家管理系統推送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復核;
(五)培訓考核。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參加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業務知識、計算機操作、職業道德和廉潔教育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六)專家入庫。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考核合格的申請人名單報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審議并進行公示后,聘用入庫;
(七)辦理CA數字證書。新入庫評標專家按照要求辦理CA數字證書。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天內通過專家管理系統進行更新完善,并告知所在地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聘期為3年,聘期屆滿自動解聘。聘期屆滿前3個月,評標專家可按照要求申請續聘,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申請條件進行審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復核后確定擬續聘人員,報聯席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存在以下情況的,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
(一)入庫后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
(二)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三)年度履職考核不合格的;
(四)本人提交書面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根據《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要求,采取“一標一評”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監督和指導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好對評標專家履職、廉潔教育等方面的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評標,遲到早退的;
(二)攜帶通訊介質進入評標區域的;
(三)故意拖延評標時間,或敷衍塞責隨意評標的;
(四)透露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和評標項目的;
(五)對被否決或判定無效投標文件,未作出詳細、具體說明的;
(六)透露在評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七)參加業務培訓、廉潔教育時,冒名頂替的;
(八)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微信群、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的。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專家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入庫的;
(二)不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或者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三)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排斥特定投標人要求的;
(四)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五)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標施加不當影響的;
(六)違法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七)不協助、不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查工作的;
(八)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九)擅離職守或者擾亂評標現場秩序的;
(十)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或者相互串通的;
(十一)索取或者收受評標合法勞務報酬以外財物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章 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申請人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按照申請人申請時作出的承諾處理,通報至推薦單位,并報送聯席會議進行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評標專家的監管,對評標專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五個工作日內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并將處理結果函告評標專家的推薦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聯席會議進行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或收到評標專家違法違規線索,按照《關于建立打擊轉包、掛靠、違法分包、出借資質、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聯動機制的通知》和《關于印發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聯動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等要求,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評標專家在評標履職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和線索,可向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紀委監委等有關單位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對評標結果終身負責,不因退休或者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于追責。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有不依法履行職責,違規干預評標專家評標工作,故意泄露評標專家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評標專家管理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