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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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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細則 |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在我廳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行政檢查監管機制,加強環境行政執法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行政監管,是指我廳依法承擔生態環境行政監管的職能處室(以下簡稱行政檢查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根據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工作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依據本細則和隨機抽查相關業務標準對檢查對象進行檢查,并公開檢查結果的監管行為。
第三條 行政檢查部門對監管對象實施“雙隨機、一公開”行政監管,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廉潔高效的原則,充分體現行政監管合法性、公平性、規范性和簡約性,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第四條 行政檢查部門負責職權范圍內隨機抽查事項的檢查工作,作為行政檢查部門承擔職權范圍內“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主體責任,并指導我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口業務機構隨機抽查工作的實施。
廳生態環境執法局負責協調廳各行政檢查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行全程電子化管理,通過全省“雙隨機、一公開”行政執法監督平臺(以下簡稱省雙隨機監督平臺)進行操作和實施。
第二章 “一單兩庫”的建立
第六條 行政檢查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七條 行政檢查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部門的權力清單,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明確隨機抽查的事項、檢查依據、檢查主體、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抽查比例、抽查頻率等。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和層級監督權限的調整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行政檢查部門應當結合監管職責,建立各自的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對象名錄庫應當按照隨機抽查對象類型,完整準確采錄相關信息。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包含檢查對象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檢查對象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基礎信息。
依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態,對檢查對象名錄庫實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行政檢查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行政檢查人員名錄庫。
行政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處室、職務、執法證號、執法證有效期、執法類型(范圍)等內容。
行政檢查人員名錄庫根據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行政檢查部門按照部門權力清單確定,提交廳生態環境執法局匯總后,報請廳領導簽批。經廳領導審定,并經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審核通過后,由行政檢查部門自行錄入省雙隨機監督平臺,并向社會公布。
檢查對象名錄庫由行政檢查部門審核后自行錄入省雙隨機監督平臺。
行政檢查人員名錄庫,由行政檢查部門自行錄入省雙隨機監督平臺,并對外公示。
第三章 制定年度行政抽查計劃
第十一條行政檢查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抽查事項清單統籌制定本部門下一年度行政抽查計劃,并于每年11月25日之前報送至廳生態環境執法局審核匯總,形成我廳下一年度行政抽查計劃,按程序報送省司法廳進行審核備案。
年度行政抽查計劃,應當明確下一年度隨機抽查事項占比、抽查對象范圍、隨機抽查比例和頻率、執法主體和時間安排、對執法檢查人員的要求等。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監督檢查有特別規定的、上級機關交辦的,或者因投訴舉報等監管工作需要,依法對有違法嫌疑的監管對象進行針對性檢查的,可不納入年度行政檢查計劃,但是應當隨機抽取行政檢查人員,并公開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 廳生態環境執法局要嚴格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各行政檢查部門年度行政檢查計劃進行審查,發現行政檢查計劃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重復檢查、過度檢查、多頭檢查、監管事項隨機抽查比例和頻率不合理等情形的,應向有關行政檢查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隨機抽取規則
第十四條 行政檢查部門實施隨機抽查,應當采取系統隨機抽取的方式,通過省雙隨機監督平臺隨機選擇檢查執法人員、隨機選擇執法對象,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隨機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五條 執法檢查人員名單由行政檢查部門根據抽查事項內容及要求從本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機選派。
執法檢查人員因依法回避或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參與檢查的,應采取“隨機遞補”的方式繼續抽取并注明原因。
第十六條行政檢查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地理環境、人員配備、業務專長、保障水平等客觀因素,因地制宜選擇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每家檢查對象不少于2名執法檢查人員,其中1人為組長。
對執法檢查人員有限,不能滿足隨機抽查基本條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從下級生態環境部門中抽選行政檢查執法人員開展行政檢查。
第十七條 檢查對象名單由行政檢查部門從本部門檢查對象名錄庫隨機抽取。抽取的檢查對象變更、注銷的,應隨機重新抽取。
第十八條 抽取檢查對象由行政檢查部門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計劃的安排逐批次抽取。在抽取過程中既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監管效果,又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在抽取過程要確保公開、公正。
(一)按照年度工作計劃中規定的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根據行政區域面積、監管單位數量等標準,采用搖號等方式從本部門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企業的抽查次數不超過二次。
(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時,視情況可以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從檢查對象名錄庫所有主體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體類型、經營規模、所屬行業、分布狀況等特定條件隨機搖號抽取確定檢查對象)進行。
(三)在同一任務執行時間段內,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的多個檢查事項,可對不同檢查事項進行合并,應當進行檢查事項整合,由行政檢查部門部門一并組織實施,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隨機檢查原則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復檢查。
第十九條對同一檢查對象,不同的行政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行政檢查部門應當按照省政府統一要求實行綜合檢查或聯合抽查。
第二十條 實施隨機抽查之前,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檢查對象名單應對被抽查檢查單位保密,防止失、泄密現象發生。
第四章 抽查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條實施隨機抽查檢查,應當按照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制定年度隨機抽查計劃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行政檢查部門實施隨機抽查檢查,應當通過省雙隨機監督平臺,按照第三章隨機抽取規則的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
實施隨機抽查檢查,可以根據監管實際情況采取現場檢查(勘察)、調查詢問、取樣監測、查閱資料、網絡檢查、委托專業機構檢查等方式進行,并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檢查結論、司法機關生效文書和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委托專業機構實施抽查檢查的,行政檢查部門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組織實施隨機抽查,行政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行政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做好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如實記錄隨機檢查情況,并由檢查對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檢查對象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行政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二十五條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須責令改正的,行政檢查人員應當下發相應責令改正文書,限期改正。
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立案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按照“誰檢查、誰報批”的原則,行政檢查人員應當在對被檢查對象的檢查工作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報行政檢查部門領導審批。
行政檢查部門委托下級檢查的,由下級分管領導履行審批程序,并報行政檢查部門備案。
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實施報告、檢查情況、檢查結果、對被檢查對象的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
需要監測的,自收到監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完成檢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按照“誰檢查、誰錄入”的原則,行政檢查人員應當將經審定的檢查結果和處理結果錄入省雙隨機監督平臺,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按照“誰檢查、誰反饋”的原則,行政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對象反饋經審定的檢查結果和處理結果,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向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結果和查處結果,可以通過現場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 隨機抽查檢查應當建檔保存抽查檢查工作資料。抽查檢查檔案保管及查閱,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檔案材料。
廳行政檢查部門實施隨機抽查的,由該部門建檔保存檢查資料;實行上下級生態環境部門聯合檢查的,由下級生態環境部門建檔保存檢查資料。
保存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抽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隨機抽查要與日常巡查、依法備案審查、風險評估與監測預警等日常監管方式和針對性檢查之間實現“無縫”銜接,切實提升行政監管效能。
第三十條對抽查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的,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并落實我廳有關行政處罰程序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
第三十一條行政檢查部門應當按照企業信用評價管理的要求,對實施隨機抽查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落實信用管理要求。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廳各行政檢查部門實施“雙隨機、一公開”行政檢查時,可以按照本細則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對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做出細化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修訂的<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贛環法字[201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