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江西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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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江西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
江西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收養登記管理,規范收養評估工作,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內地居民在江西省內收養子女的,按照本辦法進行收養評估。但是,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申請收養的,當地有權機構已經做出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復開展收養評估。沒有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依據當地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評估。
外國人申請收養的,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收養評估是指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收養評估包括收養能力評估和融合情況評估。
第四條 收養評估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五條 開展收養評估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評估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民政部門預算。
第二章 評估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 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省級收養評估的具體事務由省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直接承擔。
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七條 民政部門自行組織開展收養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收養評估小組應有2名以上熟悉收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的在編人員。
第八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
(三)沒有違法、違規記錄,按規定進行年報或年檢且年檢合格;
(四)業務范圍包含社會調查或評估,或具備評估相關經驗;
(五)有5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法律等專業背景或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且無違紀違法記錄的專職評估人員;
(六)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評估工作應當選派2名以上符合條件的人員實施評估。承擔收養能力評估的工作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遵守保密原則,嚴格保守收養申請人隱私,未征得收養申請人同意,不得在任何場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收養申請人個人信息和其他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得向收養申請人公開其他訪談人的訪談內容;
(二)秉承客觀公正、中立的原則,真實記錄評估過程中的談話內容和其他材料;
(三)嚴格按照評估標準規定的評估流程和評估內容,完整開展評估工作;
(四)不得向收養申請人索要禮品,不得向收養申請人提出與收養評估工作無關的要求。
第十條 回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人員應當自行回避,收養申請人也可向民政部門或評估機構申請其回避:
(一)與收養申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二)與收養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收養申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
第三章 收養能力評估內容
第十一條 所有收養申請人均需進行收養能力評估。對同一被收養人有3名以上符合條件的收養申請人的,民政部門應通過收養信息平臺篩選3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能力評估。
第十二條 收養能力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收養動機
1.有強烈的收養愿望,收養理由適當,動機純正,明確承諾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
2.收養申請人認同兒童利益優先原則,對收養后產生的權利義務和相關法律責任有充分的了解,對撫育好被收養人使其健康成長有充分心理準備。
(二)道德品行
結合違法犯罪記錄及個人信用信息等綜合考量,收養申請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會公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沒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三)受教育程度
收養申請人需具備一定的文化教育能力。
(四)年齡
1.收養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按照江西省當前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推算,收養申請人至少可以撫養被收養人至成年;
2.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除外。
(五)健康狀況
1.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生理及心理健康狀況良好;
2.收養申請人未患有精神疾病、傳染病、重度殘疾或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患有除精神或智力殘疾以外的重度殘疾、重大疾病的,但不影響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除外。
(六)經濟及住房條件
1.收養申請人有固定職業和穩定經濟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原則上應處于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上;
2.收養申請人無固定職業的,應有較好的經濟基礎和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
3.收養申請人應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積原則上不低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
(七)婚姻家庭關系
1.夫妻雙方共同收養的,本次婚姻存續時間超過1年,且家庭關系和睦、穩定,對家庭有較強的責任感;
2.單身收養申請人應對家庭有較強責任感,收養子女的意愿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明確支持;
3.收養申請人子女情況,包括收養申請人子女的數量、年齡、性別、生理及心理健康狀況等。
(八)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
與收養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員明確表示愿意接納被收養人成為家庭中一員。
(九)撫育計劃
1.對收養后可能給現有生活帶來的變化有充分心理準備,并且已經做好應對計劃;
2.能夠接受被收養人可能出現的生理、心理方面的健康問題或行為問題,并做好相應準備;
3.收養申請人應當對被收養人撫育開支、接受教育、個人才能培養有長短期安排;
4.收養申請人確定的主要生活照料人應當具有撫育能力;
5.收養申請人應當對出現特殊情況,無法照顧被收養人時,對被收養人的監護有明確安排;
6.撫養計劃應當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關于監護人監護職責的相關規定。
(十)鄰里關系及社區環境
1.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鄰居相處友善、融洽;
2.居住地無危害被收養人安全和健康成長的客觀因素。
第四章 收養能力評估程序
第十三條 收養評估流程包括評估申請受理、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一)評估申請受理。屬地縣級民政部門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后,經初步審查,收養申請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要求的,應當向收養申請人發放《收養評估通知書》,告知其將開展收養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同時書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
(二)評估準備。收養申請人自收到《收養評估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評估小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并做好提供相關查驗材料的準備工作。
(三)實施評估。評估人員根據評估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1.面談。主要通過聽取個人陳述、深度訪談等形式進行,訪談對象應包括收養申請人、直系親屬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特殊情況,可以訪談其他重要關系人。
2.查閱資料。查閱收養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根據收養申請人的授權,到相關部門核查收養申請人的財產狀況、犯罪記錄和個人征信記錄等情況。
3.實地走訪。實地查看收養申請人居住環境。征求收養申請人親屬、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意見。
(四)出具評估報告。收養評估小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情況制作書面收養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含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評估結論等;附件部分包括證明材料的復印件、記載評估過程的文字、語音、照片、訪談筆錄、影像資料等。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的,收養評估報告應當由參與評估人員簽名,經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署評估結論并加蓋公章。民政部門自行組織評估的,收養評估報告應當由收養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
第十四條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作出。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收養評估報告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民政部門,另一份評估機構留存。同時,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 收養申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書面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評估報告有明顯瑕疵或有新的證據、證明材料,應當予以復核。
第十六條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融合情況評估
第十七條 根據收養能力評估結果,遴選優先融合生活的收養申請人,收養 8 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聽取并尊重被收養人意見。民政部門向送養人和收養申請人發出書面融合通知書,送養人與收養申請人應當簽訂融合期臨時撫育照料協議,收養申請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認真履行臨時撫育照料職責。
第十八條 融合期不少于 30 日。收養申請前已經共同生活且超過30日的,視同已進行了收養融合。
第十九條 融合結束后 15個工作日內,評估人員應當采取實地走訪、聽取收養關系當事人反饋、鄰里訪談等方式,對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的融合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出具融合成功或失敗的評估結果。收養 8 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聽取并尊重被收養人意見。根據實際需要,也可邀請送養人共同參與融合評估,并聽取送養人意見。
第二十條 融合情況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1.為被收養人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與被收養人建立良好依戀關系;
2.為被收養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顧;
3.被收養人對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無明顯排斥,對所生活的環境無明顯不適。生理和心理指標無異常不良變化;
4.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積極接納被收養人,能夠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被收養人給工作生活帶來的變化;
5.預防和制止被收養人沉迷網絡、酗酒、賭博等不良行為的情況;
6.教育和引導被收養人愛國誠信、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思想道德和行為習慣;
7.無疏于照看、忽視、脅迫、拐賣、凌辱未成年人,及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等行為;
8.無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
9.收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保障被收養人受教育權的情況;
10.收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相關的決定時,尊重被收養人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融合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融合鑒定結果為失敗:
1.嚴重違反簽訂融合期臨時撫育照料協議;
2.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不接受收養申請人養育;
3.送養人有正當理由反對將該未成年人送養給收養申請人;
4.收養申請人放棄收養申請;
5.評估人員有明確依據認為收養申請人不適合收養該未成年人;
6.出現其他嚴重不適合收養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收養能力評估合格且融合成功的,按照規定進入收養登記辦理程序。融合鑒定結果為失敗的,應當根據收養能力評估結果重新選擇融合生活的收養申請人,并進行收養融合。
第六章 報告及終止情形
第二十三條 評估小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
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民
政部門報告,取消評估資格:
1.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的;
2.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的;
3.買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
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4.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5.有故意犯罪行為,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刑罰的;
6.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
殘疾、重大疾病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
7.存在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惡習的;
8.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
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
9.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存在本條第8款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養評估終止:
1.綜合評估結論為不合格且未申請復核的;
2.綜合評估結論經復核仍為不合格的;
3.送養人提出終止送養的;
4.收養申請人放棄收養的;
5.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收養評估機構的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建立監督和考核約束機制,對評估工作不定期抽檢督查。
第二十六條 評估小組、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據本辦法客觀公正開展評估工作。因弄虛作假影響收養評估工作的,或者因違規操作、敲詐勒索、隱瞞實情等行為嚴重影響評估結果公正公平的,納入江西省兒童收養評估黑名單。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估中出現重大過失行為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全省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委托其開展收養評估。
評估人員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違反收養評估相關規定,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當依紀依規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收養申請人對評估機構、評估人員在收養評估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民政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將《收養評估報告》等評估資料歸入收養登記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江西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收養能力評估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贛民字〔2018〕117號)同時廢止。
附件:1.收養評估通知書
2.收養評估報告
附件1
編號:
收養評估通知書
收養申請人(男): ,身份證號:
收養申請人(女):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關于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江西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中國公民在本地區申請收養子女的,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請收到此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評估小組(評估機構)共同確定開展收養評估時間,并提供評估小組(評估機構)要求的相關材料。
評估小組(評估機構):
聯系人、聯系電話:
(民政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書一式三份,收養申請人一份、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一份,民政部門存檔一份。
附件2
編號:
收養評估報告
收養申請人: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評估小組名稱
(評估機構):
出具報告日期:
一、收養申請人情況 | |||||||||||||
收 養 申 請 人 基 本 情 況 | 姓名(男) | 身份證號碼 | 年齡 | 民族 | |||||||||
籍貫 | 文化程度 | 工作單位及職業 | |||||||||||
聯系電話 | 居住地詳細地址 | ||||||||||||
工作簡歷 | |||||||||||||
姓名(女) | 身份證號碼 | 年齡 | 民族 | ||||||||||
籍貫 | 文化程度 | 工作單位及職業 | |||||||||||
聯系電話 | 居住地詳細地址 | ||||||||||||
工作簡歷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基本情況 | 姓名 | 與收養申請人關系 | 性別 | 年齡 | 單位及職業 | ||||||||
二、評估過程 | |||||||||||||
評估方式 | |||||||||||||
評估經過 | |||||||||||||
三、收養能力評估 | |||||||||||||
收養動機 | |||||||||||||
道德品行 | |||||||||||||
受教育程度和年齡 | |||||||||||||
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健康狀況 (含生理、心理健康) | |||||||||||||
經濟及住房條件 | |||||||||||||
婚姻家庭關系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 | |||||||||||||
撫育計劃 (含生活照料安排、教育能力和培養計劃) | |||||||||||||
鄰里關系及社區環境 | |||||||||||||
村(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意見 | |||||||||||||
收養能力評估結論 | |||||||||||||
四、融合情況評估 | |||||||||||||
被收養人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身份證號碼 | ||||||||||
融合期間情況 | |||||||||||||
融合情況評估結論 | |||||||||||||
五、改進建議 | |||||||||||||
存在的主要問題 | |||||||||||||
改進建議 | |||||||||||||
六、綜合評估結論 | |||||||||||||
評估人員簽名: 評估機構負責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評估報告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民政部門,一份評估機構存檔。